【宏府·实事】争议:捡来的狗头金究竟归谁

发布时间: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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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块15斤重的狗头金引发的归属权问题在网络上讨论得沸沸扬扬。据报道,2015年1月30日,一位哈萨克族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境内偶然捡到一块狗头金,形似中国地图。当地史志办工作人员称,这是迄今为止在新疆发现的最大的一块狗头金。在羡慕这位牧民的同时,网友们都在关心同一个问题:这块狗头金到底归谁?


律师
狗头金属矿产,应归国家


有律师称,该牧民不仅不能自己保留捡到的金块,更不能拿到市场上去买卖。“天然的黄金属于国家贵重物品,是矿产资源的一种,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如果牧民自己占有的话将涉嫌犯侵占罪。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如果经鉴定,金块属于文物,则也需上缴国家,根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藏匿。“牧民需要将金块交给当地政府,但国家需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和保管费用。”


专家
狗头金不是矿产,应归个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表示,本案法律上的核心疑点是:这块精美的“狗头金”,是法律上的“矿藏”吗?他认为,“狗头金”虽然值钱,但其实就是一块精美的石头,法律虽然规定“矿藏”属于国家,但没听说农民搬几块石头回家就构成“侵占罪”。可能有人说,石头不值钱,而“狗头金”值钱,但法律没有规定值钱的石头属于国家。何兵认为,法律禁止公民私自采矿,但不禁止公民“捡石头”,偶然拾到,应受到法律保护。


《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支振锋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无序的滥采、滥伐、浪费,防止“公地悲剧”,保护环境,保证可持续发展,而不是与民争利。对在野外偶尔发现的狗头金,不能简单地解释为“矿产”而视为国家所有,它们顶多不过是有点特殊的石头而已。

他认为,此次新疆牧民所捡到的纯系偶然发现的无主物,而非有意识勘探或开采的“矿产”,未妨碍国家或社会的公共利益,无损于矿产及自然资源开发秩序,无损于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应尊重合法先占,没必要将惊喜变成黄粱一梦。


网友
大多数网友支持先到先得


@似水流年:国家如此兴师动众,那么多部门介入调查,别吓着牧民。人家不偷不抢不挖,纯属在戈壁滩上捡来的,当然算人家自己的东西了。这样一来,谁还敢随便捡东西?


@万事如意:狗头金不是谁的财产,属于无主物,本来就是先到先得。谁捡到是谁的,人家运气好你能怎么办?国家不能没收了,这是关乎民心民利的事儿。

@十四郎:我们国家的物权法并不完善,选择性地忽略先发现者的权利。参照欧洲的类似事件,在证明物品(包括文物)是在无主的情况下,东西都是归个人所有,也可以自愿交由政府处理,但政府需要给予合理补偿(物品本身估算价值),政府接收物品后需要公开透明处理过程与结果。


有人发问:“渔民从江海湖泊中网获的鱼类、山民从森林中挖取的松茸,是否也应当全部归属国家呢?”或许有人认为,狗头金的价值太高,因此应当归属国家。价值高的归政府,价值低的归个人,其中的逻辑更容易引发思维的混乱。如果牧民捡到的是一块普普通通的鹅卵石,它的归属还会引发如此热烈的讨论吗?


这恰恰表明,我们对于一些关键性问题缺乏法律的严格界定。对于无主物品,法律究竟应不应该承认“发现者权益”?对于公民发现的无主物品,究竟多少价值以上的必须上缴?政府在收走公民发现的无主物品时,应当以何种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如何才能让“主动申报”成为公民的法律意识?


事实一再证明,法律规定得越细致,现实生活中的矛盾就越少。假若一块狗头金引发的争论能推动法律条文的进一步细化,提高法律含金量,那么今后再遇到此类事件就不会引发如此高的争议。


狗头金是指天然产出的、颗粒极大、形态不规则、质地不纯的块金。它通常由自然金、石英和其他矿物集合体组成。有的形似狗头,故称之为“狗头金”。因其产出相当稀少,价值通常远超过同等重量的纯金,故被人们视为宝中之宝。狗头金的质地并不纯净,一般都含有少量其他金属,以含白银最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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